为什么做伤残鉴定不能太着急?伤残鉴定的时机 伤残赔偿金是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最重要的一环,伤残等级越高,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就越高,而伤残赔偿金正是交通事故受害者通过伤残鉴定得来的,可见伤残鉴定对事故受害人来说,有多么重要。 当然有很多受害人非常着急于去做鉴定,希望可以尽早确定赔偿金额从而获得赔偿。其实伤残鉴定的时机与赔偿金额也是息息相关。 1.司法鉴定机构有时间范围规定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伤残鉴定的时机,根据损伤类型的不同,需要在30-90日、90-180日、180-270日、270-360日范围内进行伤残鉴定。 司法鉴定协会的意见,针对伤情没有完全稳定的情况一般不建议过早做鉴定,以免造成对鉴定结论的误判,导致当事人损失,比如股骨颈骨折,可能会导致股骨头置换,后期鉴定结论会有改变,在时间太短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准确的判断,鉴定做了如果后期伤情有其他变化,会很难处理。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会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并不是“想什么时候做鉴定”都可以的。 2. 对误工时间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如受伤之日到定残之日前一日的期间,小于鉴定意见的误工期间,法院很可能会按照上述规定,以前者为依据计算误工费。因此,过早进行司法鉴定,会导致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得不到法院的完全支持。 也就是如果做了法医鉴定,代表当事人默认自己的伤情已经基本恢复,法院认定会结合鉴定结论上的误工时间和事故之日到定残之日的时间以时间短的一个作为判定依据。 3. 关于对治疗费用报销的影响 《人损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司法实践中,定残日之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可以凭有效票据直接主张;而定残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与鉴定意见的后续治疗费通常是不能累加的。 简单来说,在当事人伤情还没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定期复查或到医院做康复之类的,这些费用如果是鉴定之前产生,那么会计算成前期医疗费用,是可以报销的;如果鉴定结论出了,这些费用会合并到后期治疗费里面,就不能报销。这也是“看病的钱,法院没有判给我”的原因。 |